江蘇省港口生產運行監測技術服務(2025年)項目
1.3預算金額:人民幣65萬元。
1.4最高限價:本項目設定最高限價,最高限價為人民幣65萬元。
1.5采購需求:為確保國家部委、省政府有關港口月度數據預估工作的工作質量和延續性,全面準確掌握江蘇港口生產運行態勢,更好服務“水運江蘇”建設下一步工作謀劃,為江蘇加速從水運大省轉變為水運強省做好技術支撐。江蘇省交通運輸廳現公開采購江蘇省港口生產運行監測技術服務。工作內容主要包括:
(1)港口生產運行監測分析數據資料。按月度完成數據采集,并編制形成相應的月度數據統計資料。
(2)港口生產運行監測分析報告。每月完成數據分析、情況摸查等工作,并編制形成全省港口生產運行監測分析報告。
具體需求詳見招標文件。
1.6合同履行期限:合同簽訂后,每月按時提交工作成果,并于12月底前完成全部成果驗收。
1.7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。
二、申請人的資格要求
2.1滿足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二十二條規定:
(1)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(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;供應商為自然人的,提供其身份證);
(2)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(提供2023或2024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,或投標截止時間前六個月內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);
(3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(供應商根據履行采購項目合同需要,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);
(4)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(提供參加本次政府采購活動前半年內至少一個月:①提供繳納稅收的憑證;②提供繳納社會保險的憑據,依法享受免繳、緩繳的,提供證明材料);
(5)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,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(提供承諾書);
(6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:無。
2.2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:無。
2.3采購人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的特定條件,并提供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:無
2.4第2.1(5)條所稱重大違法記錄,是指投標人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、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、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。
2.5投標人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,期限屆滿的,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。
2.6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關系的不同投標人,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。
2.7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、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、監理、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,不得參加本項目的采購活動。
2.8拒絕列入失信被執行人、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、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。
三、獲取招標文件
3.1時間:自招標發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17時30分(北京時間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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